世界部分国家对电信和广播电视的定义
来源: 作者: 日期:2008-07-21 00:00:00 我要评论一、 世界部分国家的电信定义
1、 美国对电信的定义
《美国1996年联邦通信法》第3条第43款――“电信是指两点相互或分别传输,传输点由用户指定,内容由用户选择,信息的形式和内容从发出到接收不得改变。”
2、 世界贸易组织对电信的定义
WTO对电信的定义――“点到点的声讯电话、数据传输、电传、传真、私人线路租凭
(传输能力的销售或租凭)、固定和移动式卫星通讯系统及其服务、蜂窝电话、移动数据服务、传呼和个人通信系统服务。”
3、 法国对电信的定义
《1996年法国电信法》――“利用电缆、光纤、无线或者其它电磁手段,传送或者接收标识、信号、文本、图象、声音或者其它信息。”
电信服务定义――“电信服务是一种包括信号的传送或者路由在内的服务或者把两种电信手段综合在一起的服务。娱乐类电信服务不适用本条款,而应依照1986年9月30日颁布的通信自由法管理。”
4、 加拿大对电信的定义
《加拿大1993年电信法》――“利用电缆、有线、无线、光纤或者其它电磁系统或者
与其相类似的技术手段,发射、传送或者接收信号。”
5、 澳大利亚对电信的定义
《澳大利亚1997年电信法》――“通过波导或者非波导的电磁系统传送通讯信号。”
6、 国际电联(ITU)对电信的定义
(1) 电信定义1――“利用电缆、无线、光纤或者其它电磁系统,传送、发射和接收标识、文字、图象、声音或其它信号。”
定义来源:G.701(93),1006;I.112(93),110;M.60(93),1017
(2) 电信定义2――“利用电缆、无线、光纤或者其它的电磁系统通讯。”
备注:以下是1982年国际通信大会对电信的定义:“利用电缆、无线、光纤或者其它
电磁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标识、信号、文字、图象、声音以及其它信息。”
定义来源:B.13(93),II.1.6
(3) 电信定义3――“利用任何电磁系统的手段(电缆传送,无线传送,光纤传送等等,或者以上系统的综合系统),为特定用户提供点到点或者点到多点的服务(电报或者电话),或者提供点到面的服务(广播),或者提供可能的其它形式的信息服务(书写或者印刷品、固定或移动的图象、文字、音乐、可视或可听信号以及控制信号等。)”
定义来源:Q.9(88).0002
(4) 电信定义4――“利用电缆、光电系统或者其它电磁系统,对信号、文字、图象、声音的所有传送、发射和接收。”
定义来源:F.701(ex F710(88)),B.12
(5) 电信管辖范围的定义――“电信的管辖范围是建立在电信资源以及与电信所能够提供的服务的基础上,使电信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可供他们选择的部分服务或者完全的服务。例子如:数据网交换服务,电话网交换服务等。”
来源:M.3200(97),3.1
(6) 电信网定义――“网文信息传输网。”
定义来源:F.300(93),2.4.4
(7) 电信服务定义1――“为了满足消费者对特定电信服务的需求所提供的经营管理。备
注:传输服务与电报、电话以及传真服务是其中两类电信服务。其它类型的电信服务,今后将被确定。”
定义来源:M.60(93),1019
(8) 电信服务定义2――“为了让使用者实现其申请的服务,以互相补充、互相合作的形式提供的服务。”
定义来源:F .700(96),1.2.13
(9) 电信服务定义3――“通过电信服务提供商为用户提供的信息类电信服务。用户是个人或者组织,但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必须为电信服务付费。”
定义来源:Q.1221(97),I.2.1
(10) 图象定义――“利用显示媒介显示信息的艺术或科学。例如,图表、书信、线条、图形以及图片等。”(188)
备注:图象还包括传送编码图象。
(11) 图文定义――“通过ISDN的图文服务是原有图文服务的增值服务,传送文本和图象信息的图文服务具有重新获取和信箱的功能等。”
定义来源:I.240(88),4;I.241.5(88),5.1
(12) 图文数据定义――“在图文应用程序与图文终端之间进行数据交换。”
定义来源:T.107(95),3.1.12
(13) 图文数据库定义――“使用者可以接入或者可以使用的一套信息交换设施。”
定义来源:F.300(93),2.4.12
二、 世界部分国家的广播电视定义
1、 丹麦对有线电视系统的定义
《丹麦1998年广播法》――“有线电视系统是为私人住宅传送广播和电视节目的系统。”
2、 澳大利亚广播服务的定义
《澳大利亚1992年广播法》――“利用广播频谱、有线、光纤、卫星或者其它手段或者以上各种手段的综合方法,为拥有相应接收设备的人提供的电视节目或者广播节目服务,但不包括以下服务:
(1) 单纯提供数据或者图文服务;或者
(2) 点对点的节目服务,包括拨号服务;或者
(3) 澳大利亚广播电视委员会在公报中指定除外的服务。
3、 加拿大对广播的定义
《加拿大1991年广播法》――“利用无线或者其它通信手段为公众提供通过广播接
收设备接收的加密或者不加密的节目,但不包括专门为演示而传输的节目。”
4、 美国对广播的定义
《美国联邦通信法》第3条第6款――“为了公众接收,直接或通过转播,进行广播电视传播”
5、 美国对有线电视服务的定义
《美国联邦通信法》第602条第6款――“‘有线电视服务’指――
(A) 向订户单向传输(i)视频节目。或,(ii)其它节目服务。或,
(B) 为订户提供交互服务,即提供视频节目或其它节目服务供订户选择。”
6、 美国对有线电视系统的定义
《美国联邦通信法》第602条第7款――“指由一套封闭的传输通道组成的设施,并有信号的发生、接收和控制设备以便为社区众多订户提供有线电视服务――包括视频节目服务――的系统。但是,‘有线电视系统’不包括――
(A) 仅二交传输一套或多套开路电视信号的设施。
(B) 未使用公共通道而向订户提供服务的设施。
(C) 部分或全部受本法第二章管辖的普通传输者的设施。但是,如果该设施被用于直接向订户传输视频节目,则应被看作有线电视系统(第621条(C)款不适用,该款条文:“由于有线电视系统提供的是有线电视服务,因此,不得将之作为普通传输者或公用事业管理。”)。如果仅提供交互按需服务,则仍是普通传输者设施。
(D) 本章第653条所指的开放视频系统。
(E) 任何仅用于运行其电子设施系统的设施。”
7、 印度对有线电视运营商的定义
《印度1995年有线电视网络(管理)法》――“利用有线电视网提供有线电视服务,或者控制、运营和管理有线电视服务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
8、 印度对有线电视的定义
印度广播电视委员会――“利用架缆或地下的线缆网,为用户提供自制押节目以及广播电视台的节目的系统。”
9、 印度对有线电视服务的定义
《印度1995年有线电视网络〈管理〉法》――“用线缆传送电视节目,包括转播任何广播电视信号。”
10、 印度对有线电视网的定义
《印度1995年有线电视网络(管理)法》――“为各种用户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的,由一个封闭的传输信道及其相关的信号发生装置以及控制和传送设备等组成的系统。”
11、 印度对广播的定义
印度广播电视委员会――“把信号传送给服务范围内的所有的用户终端,用其传送的过程。”
12、 美国对广播服务的定义
美国联邦标准委员会――“为直接接收的大众提供的无线电传播服务。这种服务可以包括声音的传送、电视的传送或者其它类型内容的传送。”
13、 美国对广播传播服务的定义
美国联邦标准委员会――“在(广播管理规则)这一部分中定义的一种服务,这种服务包括传送、发射和接收。”
14、 美国对电视的定义
美国联邦标准委员会――“为传送固定或活动图象的一种通信形式。注1:图像信号通常是与声音信号相伴在一起的。注2:北美按照NTSC标准,发射、传送、接收以及显示电视信号。”
15、 美国对有线电视的定义
美国联邦标准委员会――“利用同轴电缆、光纤或者微波,为用户对远地电视台节目进行接收、放大和传输。注1:有线电视的起因是由于在有线地方接收不到图象清晰的广播电视信号。现在人线电视为了在大都市与直播广播电视竞争,组成有线电视播出系统。注2:简写的CATV的原意为‘社区天线电视’。然而,现在通常被理解为有线电视。”
16、 美国对宽带的定义
美国联邦标准委员会定义1――“传送大于中带频率0.1%的信号的任何通信设备、信道或系统。注:在实际应用中,‘宽带’有多种意思。‘宽带’经常用于区分‘窄带’。”
美国联邦标准委员会定义2――“在通信安全系统中,指一种带宽超出通常4kHz电话带宽的信道。”(From Weik`89)
美国随着邦标准委员会定义3――“电路、频率的使用或变频的类型比通常带宽的电路特性。”
美国联邦标准委员会定义4――“在电话中,指带宽超过4 kHz的电路特性。”
美国随着邦标准确性委员会定义5――“一种占用宽带频谱的信号。”(From Weik`89)
17、 美国对因特网时代广播服务的范围界定
(1) 数据广播
(2) 多媒体节目提供
(3) 多类型数据提供
(4) 软件服务
(5) 数据库更新
(6) 其它新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