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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建立数字电视牌照制

来源: 晦明时空 新浪博客  作者:曾会明  日期:2006-04-01 18:11:16   我要评论

郑治在其《广电整体转换的七种武器之孔雀翎》中提及了“数字电视牌照”,并认为牌照就如孔雀翎可作为整体转换的第二种武器。

  作为广电系统外的人士,郑兄能够指出数字电视应建立牌照制度,的确令人叹服。但该文对于牌照制的必要性以及牌照所起的作用方面,我认为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

  郑兄认为牌照应发给一些有线电视标杆企业,“这批企业是广电总局可以依托的数字化干将,是网络整合的核心,是媒体航母的种子选手。”这一点应该说不错。“没有牌照的有线网,只有与他们合作才能进行整体转换。”对此,我认为以牌照作为业务发展、网络整合的源头是不可能的,且不论郑文中提到的“现在有线台被强制要求做数字电视的整体转换”,以及因整体转换数字电视就变成“卖大白菜”的这个说法是否正确,沿着这个思路走,对于不愿意“被强制”的地方有线运营商而言,正好没有牌照,我也就不转换了,肯定不会主动与标杆企业去合作。所以这样的说法好像有些自相矛盾。

  说这些并非表示我反对建立数字电视牌照制度,其实我在3年前的《2002-2003中国数字电视产业报告》中的政策趋势分析中专门对此做过探讨:

5.1.3 关于运营许可授权
  ……
  由于数字电视不仅仅是原来模拟电视的数字化,而成为一个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因此针对数字电视的运营资格及相应的授权可能会出台更为详细的制度。广电总局是数字电视运营资格的授权者,只有通过总局的授权,数字电视平台的经营者才能合法经营数字电视。美国对数字电视的管理有严格的许可制度,包括在过渡阶段,许可证包括设备试运营许可、节目试运营许可、临时运营许可及正式运营许可。
  我国目前的数字电视仍属试验、试点阶段。待试点逐渐铺开,数字电视取得一定的突破之后,下一步的运营资格预计将采取严格的许可审批制度。

但3年前的“预计”到现在也没有施行。广电总局是通过制定数字电视平台建议及规范、试点验收的方式进行管理。在去年的《2004-2005中国数字电视产业报告》中,我们再次呼吁“应建立数字电视业务许可证制度”,并对许可证制度的必要性及其作用做了分析:

5.4.5 数字电视业务许可证制度

  在《建立有线数字电视技术新体系的实施意见》中,广电总局对于有线数字电视示范网的规划是2003年批准第一批33个试点,到2004年再批准第二批试点。
  在实际运作中,2003年分四批共批准了49个试点,包括49个城市、53个有线电视网络。据R&TI Research的调查,截至2004年底,我国开展数字电视业务的城市已近100个。
  据了解,下一步广电总局有可能不再以试点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试点”的实际涵义本来就是数字电视示范网,是对技术平台及业务开发的实验性、探索性工作。在数字化向全国推广的时候,确实应当出台新的管理政策。

  对此,R&TI Research在往年的报告中就曾提出建议,建立数字电视业务许可证的制度。美国FCC就是采取了发放数字电视运营牌照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开展数字电视业务的运营商进行考核。
  目前,数字化工作需要各地政府的大力推动,也是当地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但在省会城市,许多地方都存在省网及市网并存而发生业务冲突的问题,在49个试点中,广东、广西、湖南、甘肃、河北、安徽、山西的省网及市网都在其列,如何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管理下协同发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建立许可证制度,对网络运营商发放许可牌照,可以规范并逐步解决上述这些问题。作为管理部门,可以规定满足一些设定条件的网络公司可以搭建数字电视平台,并规定什么样的城市应该共用平台,平台上可以开展哪些业务等等。当然,这些条件的设定首先以市场为原则。
  目前,广电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运营产业化的意见》规定,“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向监管机构实施传送所经营的付费频道内容和用户管理信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据此公布付费频道用户接入运营机构名单,集成运营机构只能向名单范围内的用户接入运营机构提供付费频道。”此项规定界定了能够接收付费频道的接入运营机构的必备条件,其实只要再把平台搭建的要求、平台的验收,以及平台搭建后可以开展付费频道及其他业务的条件进一步细化,就是我们所说的数字电视运营许可。

  另外,由于目前我国有线电视网络的产权分散,运营主体众多,要想像电信、移动运营商那样统一品牌、统一营销、统一服务非常困难,这样很容易导致各地数字电视业务无序发展,增值业务及服务价格体系混乱的情况。每一个地方都进行一些新业务的“试运营”,但又无法保证业务的延续性及稳定性的话,很容易引起老百姓对于数字电视业务的不满。
  如果建立许可证制度,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技术实力及运营能力,核发不同类别的牌照。不同类别的牌照允许开展不同的业务,包括业务种类及服务价格等等,待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满足条件的可以进行牌照升级。这样,可以使数字电视的业务及营销相对规范化、统一化。
  R&TI Research认为,尽早建立数字电视业务许可证制度,从市场化的角度出发,对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很有必要。

牌照的作用不在于谁能做谁不能做数字电视,不管有无牌照,甚至不管是否“试点”,有线数字电视都是各地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公司在做。试点批了49个,但现在开展数字电视的城市已有150个左右。

小结一下,建立牌照制的意义至少有二:一、规范谁可以搭建前端。试点中批复的一些地方既有省网、又有省会城市,容易造成对网络整合的影响以及系统的重复建设,这一点在这两年一些地区的实践中已经有所改变。所以我们今年的报告判断“省级/跨省统一运营模式进一步展开。” ;二、统一数字电视品牌。牌照可以分级,不同级别可做不同种类的业务,制定不同的价格标准。在广电网络企业尚未规模性整合乃至形成一个或几个全国性公司的时候,至少在业务上可以形成统一的品牌,这对于全国范围的市场环境营造是极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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